17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 2013年5月27日,原告河北某公司从某科研机构受让某植物品种的全部权利,取得了种权证书,独家生产经营,且获得该植物品种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认证。2016年4月,原告河北某公司发现一网络用户在被告某信息服务公司的媒体上发布标题文章,称原告生产的植物新品种系转基因产品,且没有食品安全保障等。很快,文章被大量转发。同年,原告认为该文章系凭空捏造,被大量转发后,对产品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遂与被告进行沟通,提供相关资料,要求被告提供文章撰写者的身份信息,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降低负面影响。被告对原告的请求进行了核实,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原告提供的线索将发布者发布的消息全部删除、断开链接、屏蔽,仍给原告造成极大影响,遂将被告诉至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 今年4月,宣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完善,被告采取的措施也有缺陷。 4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五万元,用于补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实际费用支出。同时,原告确认被告已对发现涉嫌侵权的博客、微博内容进行了删除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握手言和。此案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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