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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知识问答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何时起施行? 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3、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答: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4、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调整对象是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防震减灾法中主要确立了哪些基本法律制度? 答:主要确立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地震监测台网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制度、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制度、震情和灾情速报和公告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制度、紧急应急措施制度、紧急征用制度、震后救灾制度、地震灾区重建统筹规划制度和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制度等。 6、地震应急是什么? 答:是指为应付突法性地震事件而采取的震前应急准备、临震应急防范措施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 7、政府职能部门在防震减灾中的职责分工如何? 答:(一)防震减灾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二)防震减灾工作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三)防震减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在中央,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全国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如何规定公民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中的责任和义务? 答:①任何个人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②任何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③任何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④国家鼓励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⑤在震后救灾中,任何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9、地震预报的发布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地震预报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情况紧张时,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首都地区的地震预报则由中国地震局负责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 10、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该如何处理? 答: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重点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12、哪些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答:1.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3.有重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1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或者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应受什么处罚? 答:《防震减灾法》第43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如何处理? 答:《防震减灾法》第44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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